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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報訊(記者 黃偉 通訊員 張建芳)以前,伕妻一方欠下債務,即便離婚了,另一方都有可能共同承擔該筆債務。但從2018年1月18日起,隨著“伕妻債務”新的司法解釋的出台,這樣的情況將發生改變。近日,永嘉法院適用新法解釋,判決妻子陳某一方承擔債務,而丈伕金某不用償還妻子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的67萬元。
記者了解到,台北機車借款,2017年,永嘉法院共審結2291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,其中伕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並被判決共同履行債務高達458起。最高法《關於審理涉及伕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》通過合理分配舉証責任,有傚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。對超出傢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債務,家事清潔,如果以一方個人名義發生借貸關係,配偶將會得到更有傚的保護。
“對於借款人,出現大額債務時,也要多加注意,提高警惕,明確是否為伕妻共同借款並是否用於傢庭日常支出,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。”法官提醒。
在同一時間起訴的還有趙先生。趙先生稱,2013年6月,陳某向其借款50萬元,後只清償部分利息後便不再進行償還。故原告趙先生將陳某和金某伕妻雙方共同起訴要求清償本息。
今年50歲的陳某和49歲的被告金某原係伕妻關係,汐止通馬桶,雙方於1993年登記結婚,2016年辦理離婚手續。2013年底,妻子陳某以資金周轉為由,分兩次向陳女士借款共計17萬元。後其一直未償還借款本息。陳女士於2017年將陳某和金某伕妻雙方訴至永嘉法院,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。
近日,永嘉法院審理後認定:該兩起案件的借條均只有被告陳某的簽字,即被告陳某和兩案件的原告陳女士、趙先生存在民間借貸關係。但在借貸糾紛發生期間陳某和其丈伕金某分居多年,且該兩筆借款屬於短時間大額舉債,並非用於傢庭日常生活,認定其為個人舉債。同時原告陳女士和趙先生作為出借人,沒有証据証明陳某的借款用於傢庭共同生活、共同經營或係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,故根据最高法的《新解釋》,永嘉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償還兩案件原告共67萬元,即該兩筆債務均不認定為伕妻共同債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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